镇江寻狗拉布拉多?
流浪狗被好心人领养,原主人想找回来,这种现象并不新鲜。不过这次双方对这只犬的归属权产生了争议,原主人通过派出所协调未果,将好心人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扬中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宠物争夺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犬应归好心人所有。2009年6月,原告郑女士在逛街时,发现一只身上满是异味且被铁链拴着的拉布拉多犬,看起来无家可归,而与犬拴在一起的一张纸上写着“走失宠物”请“好心人帮忙看管”等字样。
郑女士看这只犬挺漂亮,出于喜欢,便将该犬带回家,并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想将犬送人。随后,有人通过网络联系上郑女士,称该犬是自己的。双方见面核实后确认,这只拉布拉多犬系被告张先生所有。张先生称犬是在一次遛狗途中走失的。见犬已经找到,双方通过交流达成协议,犬交由郑女士饲养一个月,张先生每月支付600元费用,此后再商讨犬的归属问题。次月,张先生只支付了300元,而后分文未付。郑女士多次索要未果,便将张先生告上法庭索要饲养费。扬中法院受理该起“无名案”后,张先生应诉辩称双方约定在600元饲养费支付1个月后双方商讨犬的归属,但原告未履行,所以自己才未付剩余300元,双方又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在犬理应返还给自己,所以不同意支付饲养费。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考虑到双方对犬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如果判决支付饲养费,势必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便从情、理、法三方面分别做双方工作。双方均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曾支付犬的饲养费用的证据。法官认为,双方约定在张先生支付600元犬的饲养费后双方对该犬的归属问题再行协商,张先生只支付300元,而郑女士也未提供张先生应支付的剩余300元已经实际履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双方约定张先生支付了600元后可就犬的归属问题再次协商,该约定应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张先生在未支付双方约定的300元后便中断了双方对此再次协商的条件,应视为双方协商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