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象龟判刑几年?
本案为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的刑事辩护,被告人于某系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2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的被告单位所在地进行检查,期间,在被告人于某等人的带领下,现场查获疑似野生活体鳄蜥1条、黑颈鹤1只、小天鹅4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鸟兽类动物中,鳄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黑颈鹤和小天鹅均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均为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益动物。经查明,自2016年开始,被告单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种植玉米等植物用于圈养鸟类,并收购他人养殖的鸳鸯、黑颈鹤等禽类供人娱乐、观赏或出售牟利,截至案发,被告单位共收购野生黑颈鹤9只,小天鹅30余只,鸳鸯40余只。其中,被告人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万元,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不等,宣告缓刑,同时禁止被告人于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野生动物交易等相关活动。 案件承办法官指出,由于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处于严重匮乏状态,一些不法商家利欲熏心,为了金钱,不惜铤而走险,非法猎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些犯罪分子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