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怎么办理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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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武汉出台《武汉市犬只管理规定》,明确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二)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场所; 但军人、残疾人和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予以放行。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五)不得饲养禁养的烈性犬;

(六)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疫苗,并办理免疫证明;

(七)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遛犬,并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不文明养犬行为包括:

(八)携带犬只出户时不束牵引带、不采取安全措施;

(九)饲养的犬只不接种疫苗;

(十)携犬乘坐电梯时,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犬只尸体或者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经实施6年,因为缺乏有力的执法保障,难以落地生效。为此,武汉此次以修订法规的形式,加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惩处力度。

比如,对携带犬只出户时不束牵引带、不出示犬牌和免疫证明的,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处五百元罚款;对于放养犬只的,可以处一千元罚款。 对于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犬只,并处罚款。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因违法养犬受处罚三次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其养犬证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标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执法部门的责任边界及罚则。例如,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发现的违规饲养烈性犬的行为,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罚款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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